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郝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水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为本市X路X号X号楼X室,法定代某人为张瑞兆。

诉讼代某人张某某,女,26岁,上海水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上海水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07年7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某、浦某某,上海市新华(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略)-X号,暂住(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07年8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8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略),暂住(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07年7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代某某,湖北斯洋(略)事务所(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水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裕公司)、被告人郝某某、梁某乙、黄某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某检察员房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水裕公司、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辩护人浦某某(略)、被告人梁某乙、黄某丙及其辩护人代某某(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水裕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告人郝某某于2004年5月至2006年7月,在经营水裕公司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从被告人梁某乙以及其他个体经营户处收受了上海强上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利煜捷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给水裕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5份,价税合计3,031,968.5元,虚开税款额为人民币440,542.2元。

2006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梁某乙在与水裕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黄某丙,让上海闽旭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明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为水裕公司虚开了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90,822.8元,虚开税款额为人民币158,495.35元。此外,被告人梁某乙还单独让上海沪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为水裕公司虚开了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52,300元,虚开税款额为人民币36,658.98元。被告人梁某乙、黄某丙各从中获利约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有自首、立功情节;被告人梁某乙有立功情节。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水裕公司、被告人郝某某、梁某乙、黄某丙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单位水裕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工商资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进帐单、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通用缴款书等书证;证人黄某金、汤某丁、黄某戊、周某己、李某某、汤某庚、陈某某、黄某辛、梁某壬、余某某、黄某癸、汤某某、缪某、詹某某、周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上海水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税务核定情况的函》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水裕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5份,虚开税款达人民币44万余某,被告人郝某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梁某乙、黄某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余某,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水裕公司、被告人郝某某、梁某乙、黄某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

被告单位水裕公司、被告人郝某某在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至公安机关交代某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梁某乙到案后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郝某某从轻、对被告人梁某乙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水裕公司、被告人郝某某退缴了全部税款,弥补了国家的税收损失,被告人梁某乙、黄某丙能坦白交代某行,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郝某某、梁某乙、黄某丙适用缓刑。公诉人和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郝某某、梁某乙、黄某丙量刑情节的公诉和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对自首、立功以及缓刑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维护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水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郝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梁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黄某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郝某某、梁某乙、黄某丙回归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五、被告单位上海水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退缴的税款,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梁某乙、黄某丙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玮

审判员竺越

代某审判员杨柳

书记员王心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