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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振盛强软轴软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立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振盛强软轴软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该公司供销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程国敏,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振盛强软轴软管有限公司诉曹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原审法院受理后,被告曹某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曹某某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系经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不存在主要营业地这种违法的说法,且被上诉人住所位于西工区内,请求将该案移送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之间系借款法律关系,被上诉人作为上诉人曹某某的贷款方,其主要营业地在老城区X村,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确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任眆皓

代审判员杨保国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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