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顾××诉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财产权属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

委托代理人戴×兴。

委托代理人戴×月。

被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汤××。

委托代理人陶××。

原告顾××与被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的委托代理人戴×兴、戴×月、被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汤××、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诉称,自己原系2006年高校应届毕业生。2005年11月1日,被被告录用时,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向自己收取押金5,000元,待报到后归还。当天自己向被告支付押金5,000元。11月下旬,自己领到《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后,即与××医院签订该协议,并到该医院工作至今。原告认为:被告提前招聘的行为违反规定;其次国家从1995年起就规定,招聘单位在招聘时禁止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双方于11月1日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第三,自己没有与被告签订《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也就是双方之间并没有完成实质性的、有效的就业协议书,所以也不存在违约;最后,被告并未因此产生实际损失。故要求被告退还押金5,000元。

被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辩称,双方于11月1日签订的协议、向原告收取5,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现由于原告违约在先,医院不退还原告5,000元,并不违法。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上海××大学医学院2006年的应届毕业生。2005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约定:1、原告在了解被告情况的基础上,同意到被告医院工作,被告同意录用原告,并签订本协议;2、原告必须及时与被告签订就业协议书,如拖延时间(即在学校开始发放就业协议书后的三天内),不到被告处签订就业协议书,被告将不予保留名额;5、被告向原告预收金额5,000元,原告按时到被告医院报到时凭收据和体检收据归还5,000元和体检费,如违约,被告所预收金额和体检费将不予归还给原告,若被告违反本协议不接受原告,将归还预收金额5,000元,并同样赔偿违约金5,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交纳5,000元。11月21日,原告与××医院签订《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和附加合同,之后原告在××医院工作至今。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退还押金5,000元。审理中,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2005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时,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该协议是原被告作为平等主体时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现因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依据协议不退还预收金5,000元,并无不当。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顾××要求被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退还预收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卫

书记员王晓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