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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

辩护人林某某,上海海耀(略)事务所(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5、6月间,被告人任某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及未取得任某施工许可证、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成立工程队,并担任某程队负责人。2009年5月13日,被告人任某承接了上海金浦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区X镇工业园区X号建造仓库的工程,其在安全措施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安排建筑工人黄某等进场施工。2009年6月19日,本区X镇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责令该违章建筑停止施工,被告人任某在停工几天后仍违法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2009年7月23日,黄某在施工中从未设置防护栏的脚手架上坠落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某、邹某、吴某某证言,本区X镇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尸体检验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民事协议书以及付款收据,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任某自愿认罪,积极向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章施工,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情况下,仍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其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任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艳

书记员秦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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