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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丁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民终字第18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女,36岁。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汪××,女,13岁,系丁某某之女。

委托代理人魏红旗、邢某某,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17岁。

法定代理人迟某,女,42岁,系刘××之母。

委托代理人周开元,河南征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76岁。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43岁,系刘某某儿媳。

委托代理人周开元,河南征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上诉人丁某某、汪××因与被上诉人刘××、刘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7)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刘某建遗产21寸彩电一台、二手柜机一台、热水器一台、沙发一套和房产(位于洛阳市涧西区X路X-X-X-X号房产)由丁某某继承,尚欠洛阳中信重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款x.75由丁某某支付,其辩称花费的丧葬费用由丁某某负担。苏绣壁画一幅由刘××继承;

二、丁某某支付给刘××应继承刘某建房产等遗产的折款x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丁某某支付给刘某某应继承刘某建房产等遗产的折款x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汪××不再要求继承刘某建遗产;

五、其它双方互不追究。

六、一审诉讼费、鉴定费合计4700元,刘××承担700元,丁某某和刘某某各承担2000元(在执行上述遗产款时一并支付给刘某旭)。二审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丁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朝晖

审判员赵群兴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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