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甲与钱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二终字第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钱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何某丙,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长军,汤阴县韩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无业。

上诉人何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汤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08)汤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维持(2006)汤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共同财产18英寸彩电一台、冰箱一台、双人床一张、洗衣机一台、五组合平柜一套、沙发一套(一大两小),双人床一张、饮水机一台现在谁处归谁所有,不再返还;

二、何某甲依据(2006)汤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部分钱某(约x元和住房公积金5360.9元)不再返还。何某甲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撤回对(2006)汤城民初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申请,如该案件有未领取的款项归钱某丁所有;

三、借钱某真8000元由钱某丁负责偿还,借马丽6000元由何某甲负责偿还;

四、其它以后双方互不追究;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何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何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郭鲁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哲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