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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王某劳动教养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濮中法行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因劳动教养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动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濮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广慧

审判员蔡晓军

代理审判员贾向阳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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