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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郭某某与王某甲因生命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中民一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会计,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居民,住(略),系罗某某之妻。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樊坚平,湘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略),系湘潭县X镇胜利砂石场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略)。

案由:生命权纠纷

上诉人罗某某、郭某某与上诉人王某甲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08)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上诉人罗某某、郭某某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上诉人已履行了监护职责,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王某甲承担全部责任。上诉人王某甲上诉称:死者死亡发生在讯期,河水已接近河堤,其死亡原因是自身技术及体力原因,且上诉人王某甲是河岸边的砂石中转运输至陆地的经营者,不是河中的挖沙经营者,与死者的死亡无任何关联,上诉人王某甲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据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王某甲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亦不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王某甲在湘潭县X镇X路湘江岸边开办了湘潭县易俗河胜利砂子石场(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胜利砂石场),该砂石场内有一简易路。2008年7月11日14时许,罗某某、郭某某13岁的儿子罗某翰与黄文、吴国豪三人到胜利砂石场处,从该砂石场的简易路经航道附近的河滩下水到湘江游泳,因对航道内的状况不熟,且航道内的水较深,罗某翰、黄文两人在U型航道的斜坡处溺水身亡。之后,罗某某、郭某某与王某甲就罗某翰的死亡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甲自愿援助上诉人罗某某、郭某某2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罗某某、郭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1237.5元,由王某甲负担,已缴纳的多余部分由本院退还王某甲412.5元,退还罗某某、郭某某825元;

三、上诉人王某甲与上诉人罗某某、郭某某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铁强

审判员罗某

审判员冯海燕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郭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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