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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倪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中民一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湘潭市岳塘区劲道摩托车销售部负责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绥之,湖南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住(略),系王某某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住(略),系倪某某之妻。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樊军,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倪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08)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黄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雪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星、任莉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谭明明担任记录,于2009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绥之,被上诉人倪某某、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日,被上诉人倪某某与上诉人黄某某的销售员梁新好签订一份《劲隆摩托直销协议》,倪某某、王某某在新宁县X镇销售劲隆摩托车,黄某某为倪某某、王某某提供质优价廉、适销创利的车型。协议签订后,2007年4月1日,黄某某为倪某某、王某某提供摩托车16台,价值x元,倪某某、王某某当天付款x元,余货款x元,倪某某就该货款写下了欠黄某某x元货款的凭据,约定该款于2007年5月1日还清。倪某某、王某某于2007年4月10日、5月4日向黄某某付款x元。2007年4月10日倪某某、王某某又在黄某某处提车5台,价值x元。由于销售市场不景气,双方于2007年9月26日进行了结算,倪某某、王某某将未销售完的8台不同型号的摩托车退回黄某某。双方约定每台摩托车扣折旧费50元。8台车销售完后,扣除欠款x元,剩余款归王某某。该8台摩托车全部销售完后,倪某某、王某某多次找黄某某协商付款未成,遂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黄某某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倪某某、王某某人民币7000元;

二、各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无异议;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上诉人倪某某、王某某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雪强

审判员李星

审判员任莉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谭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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