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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云南省国证公证处与陈某乙、周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昆民三终字第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男,白族,X年X月X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省国证公证处。

住所地:昆明市X路美亚大厦X楼。

法定代理人鲜某,云南省国证公证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桂云,云南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男,白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无固定住所(略):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重庆市人,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所高级工程师。现住(略)(略):x。

上诉人陈某甲、云南省国证公证处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乙、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8)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8)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彭韬

代理审判员宋光玉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祁秋宁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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