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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饮食公司与伍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一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五华区饮食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石军,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其明,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明市五华区饮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伍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7)五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7)五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褚晓云

审判员杨宁

代理审判员黄超

二○○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申开勇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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