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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炎陵县交通局、汤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炎法民一初字第47号

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超,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炎陵县交通局,住所地:炎陵县XX镇XX路。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系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某栋,炎陵县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汤某某,男,32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某、汤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翁荣湘,炎陵县洣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炎陵县交通局、汤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某某于200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园华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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