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市凌云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家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澧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倪某,该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澧县人,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金初,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常德市凌云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不服澧县房地产管理局2008年10月13日澧房拆裁字(2008)X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德市凌云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以与被告澧县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达成了房屋拆迁补偿的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市凌云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常德市凌云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闵海东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皮业安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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