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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马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新民三初字第041号

原告: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荔,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承继,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马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马某某享有对“文安县三力塑钢门窗配件厂”厂名的合法使用权,有权使用“文安三力”或“河北三力”汉字或拼音作为商标、品牌使用、宣传;

二、马某某不得突出使用“三力”汉字、拼音为商标、品牌进行生产、销售塑钢门窗配件产品及用于各种形式的宣传;

三、马某某应规范使用网络域名,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九个月内在其网站的英文网址前加上“x”或“x”;

四、案件受理费4416元减半收取2208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728元,由新乡市三力塑料门窗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凯

审判员黄某文

审判员冯卓群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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