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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松原经济开发区兴原乡电管站诉刘某乙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1388号

原告松原经济开发区X乡电管站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站长。

被告刘某乙,男。

原告松原经济开发区X乡电管站诉被告刘某乙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是原告的用电户,从2005年12月份,被告欠原告的电费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缴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电费1041.70元,并支付利息76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与双方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松原经济开发区X乡电管站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祝相秋

二○○九年六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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