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河南省伊川县饮食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华锋,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社贤,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河南省伊川县饮食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饮食服务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洛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后于2007年9月18日作出(2007)豫法立民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经再审查明,1998年的夏天,时任饮食服务公司经理郭建卿与刘某某口头协商由刘某某装修该公司服务楼(伊川宾馆)的三楼、四楼。工程完工后,双方经过结算,欠刘某某工程款x元,刘某某给饮食服务公司出具装修发票一张,后饮食服务公司将该装修发票丢失,所欠刘某某工程款一直没有给付。为此刘某某诉讼法院要求饮食服务公司给付所欠工程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伊川县饮食服务公司一次性给付刘某某装修款x元,扣除伊川县法院已执行的x元,下欠x元,于2009年4月14日前一次付清;刘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双方已交纳的一、二审诉讼费各自负担。
三、其他双方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艾华
代理审判员谢玉清
代理审判员赵艳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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