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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江苏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 )宁民执字第418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江苏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江苏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1、被执行人江苏鼎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周某劳务款人民币5332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松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辛亚东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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