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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纪某甲、纪某乙诉高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1640号

原告纪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孙向群,律师。

原告纪某乙,男。

被告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红伟,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受理了原告纪某甲、纪某乙诉被告高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于2006年3月28日与二被告签定购楼合同,二被告将自有的200.75平方米房屋卖于二原告,价款32万元。首付22万元,余款10万元双方约定在2007年7月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支付。但二被告至今未履行过户手续。二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履行协议,为第一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损失2.8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高某某、李某某于2009年9月10日前将被告高某某名下的位于江南铁西街(丘号-4-94)200.75平方米私有房产过户到原告纪某甲名下,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当日,原告纪某乙、纪某甲将剩余房款10万元交付给被告高某某、李某某。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二原告承担;其余250元由本院退回二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亚卓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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