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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及王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民立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及王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09)鹤山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文书交接过程发生在郑州市金水区,况且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也在郑州市金水区,本案在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比较适宜,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审理。

本院认为,鹤壁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属鹤壁市山城区辖区,为便于案件诉讼,及时公正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09)鹤山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定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审判长薄报亮

审判员郭超

代审判员苗青

二ОО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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