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天际迎合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海民初字第3739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409。

委托代理人张生达,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建平,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际迎合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玉泉慧谷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娟,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寇纯石,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天际迎合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生达、赵建平,被告天际公司委托代理人孟娟、寇纯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7年12月5日,李某某与天际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签署了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李某某在福建省厦门市销售天际公司之“叮叮郎”品牌折扣系列产品,合同期限为一年。2007年12月6日李某某向天际公司交纳合同保证金、销售保证金共计二万五千元整,截止2008年12月5日,本合同已经终止,但天际公司拒不返还李某某交纳的合同保证金、销售保证金等。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天际公司返还李某某合同保证金5000元,销售业绩保证金x元。

被告天际公司辩称,合同保证金是在李某某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天际公司全额返还。业绩保证金是按累计业务量逐步返还,李某某没有达到要求,因此要求返还业绩保证金没有依据。李某某没有达到年进货量,已构成违约,故合同保证金不应退还。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5日,天际公司与李某某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李某某(即合同中乙方)在福建省厦门市前埔南区农贸市场东侧X号店面,设立“叮叮郎”品牌折扣系列产品的零售网点。乙方应当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向天际公司(即合同中甲方)支付合同保证金5000元,销售业绩保证金x元;合同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无损害“叮叮郎”品牌名誉以及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行为,合同中止时甲方给予全额无息退还。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首批上架货品,根据店铺实际面积定购(首批货款不得低于x元)。乙方每次补货量按进货价格不得低于2000元,年进货额(销售业绩)不得低于x元。乙方每累计进货达x元,返还销售业绩保证金1000元,返完为止;完成销售任务销售保证金一次性给予返还。合同期限从2007年12月5日起至2008年12月5日止。

2007年12月6日,李某某向天际公司交纳合同保证金5000元、销售保证金x元、货款5000元。天际公司向李某某提供了相应价值的产品。

庭审中,李某某表示在合同履行期间其只向天际公司支付过5000元的货款,原因是2008年年初发现货物与当初看到的产品不一致,销售不出去,因此没有再进货,并就该问题向天际公司提出过。天际公司承认李某某曾经提出过该问题,但否认其发货产品与李某某当初看到的货物不一致。李某某未就其主张举证。

以上事实,有合同书、收据、销售单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天际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合同书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李某某每累计进货达x元,天际公司返还销售业绩保证金1000元,双方对销售业绩保证金的返还约定了条件,现双方约定的保证金条件并未成就,李某某虽称天际公司发货产品与当初看到的货品不一致,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因此,其主张本院不予认可,故李某某要求返还销售业绩保证金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无损害“叮叮郎”品牌名誉以及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行为,合同中止时天际公司给予全额无息退还,故双方对合同保证金的返还也约定了条件。现李某某实际交纳货款5000元,而双方合同约定首批货款不得低于x元,年进货额不得低于x元,因此,李某某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条款,故其要求返还5000元合同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二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贾琤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宋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