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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光学公司与郑州全视线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郑民三初字第447号

原告过渡光学公司(x,INC),住所地美国佛罗里达州潘拉斯帕克比尔彻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娜•李•沃克尔,副总裁兼税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韩某,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郑州全视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商业大厦二楼东厅。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过渡光学公司诉被告郑州全视线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郑州全视线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变更其企业名

称,且保证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含有与“全视线”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并保证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侵犯原告过渡光学公司任何的在先民事权益。被告郑州全视线贸易有限公司必须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欲变更的企业名称告知过渡光学公司并获得过渡光学公司书面同意,并随后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的工商登记。

二、被告郑州全视线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在经营过程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全视线”字样的商标、或“x”、或“全视线x”以及含有“”标识的商标;且立即摘除相关招牌、文字。

三、原告过渡光学公司同意放弃向被告郑州全视线贸易有限公司主张本诉中有关经济赔偿的诉求。

四、被告郑州全视线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后,若成为原告过渡光学公司或过渡光学公司关联公司之授权经销商,应按照过渡光学公司或过渡光学公司关联公司书面认可的方式使用相关商标。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过渡光学公司负担2200元,被告郑州全视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龚磊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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