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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县支行与扶余县百货大楼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松执字第6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县支行。

代表人郑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扶余县百货大楼。

法定代理人温某某,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2月2日制发(1999)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扶余县百货大楼于1999年5月1日偿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扶余县支行借款本息x元及合同约定利息;如不能按期偿还被告以抵押物折价清偿。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承担。申请执行人于1999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内容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抵押财产暂不宜执行,本院于2000年12月20日制发(2000)松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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