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与陈某某、关某甲、关某乙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初字第01814号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住所北京市平谷区X镇X街X号。

负责人史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客户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客户经理,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人,住(略)。

被告关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人,住(略)。

被告关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人,住(略)。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以下简称金海湖支行)与被告陈某某、关某甲、关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书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海湖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关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关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海湖支行诉称,陈某某于2006年4月24日与金海湖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从金海湖支行借款2万元,期限自2006年4月24日至2007年4月24日,利率为6.03‰。前述借款由关某甲、关某乙提供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经金海湖支行催收,至今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立即归还金海湖支行贷款本金2万元及贷款利息(其中截止到2009年3月12日止的利息为4169.95元,2009年3月12日以后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关某甲、关某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陈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的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不同意金海湖支行的诉讼请求,理由:陈某某从银行所借2万元让关某甲用了,2007年陈某某曾起诉关某甲,关某甲当时在庭上承认陈某某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由其偿还,法院支持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所以本案所涉借款本金及利息应由关某甲偿还。

关某甲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关某乙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的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不同意金海湖支行的诉讼请求,理由:关某乙没使用该笔借款。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4日,陈某某经关某甲、关某乙担保从北京市平谷区X村信用合作社(后变更名称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借款2万元。北京市平谷区X村信用合作社为此与陈某某、关某甲、关某乙签订一份农户小额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借款期限1年,即自2006年4月24日起至2007年4月24日止,利率6.03‰;关某甲、关某乙为陈某某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挤占挪用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等。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借款方签字栏分别有关某甲、关某乙、陈某某的名字。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某某未如约归还贷款,尚欠贷款本金2万元以及自借款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未予支付。关某甲、关某乙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另查明,2007年,陈某某曾起诉关某甲,要求关某甲归还借款并支付2007年的利息1570元。同年6月11日,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关某甲于2007年7月1日前付给陈某某借款2万元及2007年的利息1570元。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为此作出(2007)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还载明:2004年4月10日,关某甲从陈某某处借款2万元,承诺1年内将本利还清,并出具欠条1张,关某甲支付了2005年、2006年的利息,本金未偿还等。陈某某对其所持关某甲承认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由关某甲偿还的抗辩意见,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

上述事实,有金海湖支行提供的名称变更通知、借款申请书、农户小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身份证件、当事人陈某以及本院调取的调解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金海湖支行与陈某某、关某甲、关某乙签订的农户小额借款合同,未违反有关某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金海湖支行依约收贷,其合法权利应受到保护。陈某某未依约还贷,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陈某某除应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外,还应对逾期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金海湖支行在借款期限届满而陈某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向关某甲、关某乙主张权利,未超双方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故金海湖支行要求关某甲、关某乙对陈某某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主张,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对于某某某所持关某甲承认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由关某甲偿还的抗辩意见,因陈某某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关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庭审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但并不影响本院依据金海湖支行提供的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湖支行借款二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某定支付利息,计息时间自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关某甲、关某乙对被告陈某某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关某甲、关某乙对被告陈某某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直接向被告陈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零二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某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常书燕

二○○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张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