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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米河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诉陈艳军、张爽、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852

原告巩义市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巩义市X镇。

法定代表人郜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巩义市X村信用合作社职工。

被告李某,男,成年,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X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陈艳军、张爽、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义市X村信用合作社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X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X村信用合作社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审判员李某锋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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