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金某与温州市金某年珠宝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0-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温民三初字第158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温州市X区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军,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温州市金某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X区海坦山庄C幢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温州市金某年珠宝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温州市金某年珠宝有限公司已于2005年9月27日注销,故温州市金某年珠宝有限公司已不存在,依法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金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帐号398-(略))。

审判长高兴兵

审判员白海玲

代理审判员石圣科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仲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