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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余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服务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商终字第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宗民,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女。

上诉人余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服务合同一案,余某某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解除供水服务合同,陈某某不再要求余某某继续供水;

二、余某某退回陈某某150元安装管道款,并放弃为陈某某提供的供水管道,该管道归陈某某所有;

三、双方其他互不追究。

一审诉讼费100元由陈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余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尹双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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