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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原告万某某诉被告金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初字第1062号

原告万某某

被告金某某

本院于200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金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秀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0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万某,2002年10月31日经本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孩万某由被告金某某抚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暂不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被告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婚生女孩万某(X年X月X日出生)变更由原告万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负。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秀明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侯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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