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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某某盗窃,被执行人何某某、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刑执字第96号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孙某某盗窃,被执行人何某某、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的(2009)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二、被告人何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该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09年7月9日将该判决中罚金刑部分移送执行局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雪松

审判员王丽颖

审判员惠玉田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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