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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中意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某乙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初字第62号

申请人温县中意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X镇X街棉织厂北邻。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治乐,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温县中意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某乙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温县中意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温县中意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温县中意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办收取为5元,由申请人温县中意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卫光祖

审判员张红卫

审判员杨柳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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