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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怀化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靖法民二初字第15号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怀化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湖南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怀化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开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诉称,2007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旧房屋出售拆除协议,被告将旧房的木料、门窗等出售给原告,售价为x元。协议达成后,原告给付给被告5500元。在原告请工人进工地拆除门窗等东西的第二天,被告也派人进入工地进行拆除,结果造成原告请的工人受伤,原告支付医疗费1200元。后来被告又擅自将旧房屋推倒,使得原告没有将门窗等东西搬出。被告怀化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都有过错,特别是原告在被告帮其拆除旧门窗等后,将大部分的旧门窗等运走,而货款并没有付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怀化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某某1500元,双方的一切纠纷即时了结(包括医疗费用等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罗开健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明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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