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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一终字第6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第一被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

第二被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王某丙,又名王某

第三人(原审第三被告)王某丁

案由:赡养纠纷一案。

原审原告系原审三被告的父亲,2004年与妻子离婚,离婚时有住房,有承包地、开荒地。2005年因犯罪被判刑,2008年出狱,房子、承包地已卖掉,现独居生活,并患有脑血栓病,生活困难。原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每人每年给付原告王某甲赡养费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每年的7月30日前给付。宣判后,上诉人王某甲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开庭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每人每年给付上诉人王某甲赡养费、住房费共计1200元(其中赡养费1000元,住房费200元),此款于每年9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

上诉费25元,本院收取12.5元,余款退回给上诉人本人。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健男

审判员徐芳

代理审判员刘洋

二○○九年八月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董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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