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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诉刘某乙等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一终字第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系刘某乙之弟)。

委托代理人刘某强、魏某某,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又名刘某霞),女,X年X月X日出生(兼原审原告刘某丙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刘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刘某乙的二姐)。

上诉人刘某甲因分家析产和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4)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刘某甲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刘某乙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共有兄弟姐妹6人,三男三女。长子刘某然,次子刘某好(又名刘某然),三子刘某甲,长女刘某善,次女刘某丙、三女刘某乙。1997年2月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父母刘某勋、韩淑贞在滑县X镇康乐小区X—X号院建一座楼房,上下六间,还有配房一间一过道,现在价值经协商为20万元。在父母建造房的过程中,除其父母二人的积蓄外,还用了刘某然x元,刘某好x元,借刘某善x元,还有其它外债两笔8500元和9000元计x元。将房建好后,在1999年2月30日,由刘某勋口述,刘某好代笔书写了一份“分房清单”将房屋一分三份,分给了三个儿子。但两个大儿子要分别出资x元。分单上有刘某勋及三个儿子的签字。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父母分别于2001年的阴历7月15日和阴历3月25日去世。在2004年阴历3月份兄弟姐妹给二老办完三周年时,在一块谈起了房屋问题。由于刘某然和刘某好认为自己的那部分房屋作价太高,居住也不实际,就决定将自己的一份转让给刘某甲,由刘某甲还清二人的钱。后刘某甲还清了其二人的钱共计x元,同时偿还了盖房时借款x元。刘某乙偿还房上借款2000元,刘某乙给刘某甲要钱时,刘某甲不予认可,且不偿还,引起本案纠纷。另查明,本案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刘某甲承诺由自己偿还刘某善的x元,刘某善也表示同意。刘某甲用自己名义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被滑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25日予以注销。1997年争议房屋建成前及建成后,在该宅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刘某乙、刘某甲及父母,其余兄弟姐妹早已在东北成家立业独立生活。本案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刘某然、刘某善、刘某好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母的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诉争房屋座落在滑县X镇康乐小区X—X号院房屋归刘某甲所有,刘某甲在调解书生效时一次性给付刘某乙房屋分割款x元。

二、其它各方均互不追究。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728元,由刘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刘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毛晓燕

审判员刘某波

二○○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路庆平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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