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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郑州市中原城乡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中民二初字第220号

原告:王某某,男,45岁。

委托代理人:陈改珠,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X乡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北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0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州市X乡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铁莹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诉称,2005年11月8日,原告与郑州市X乡建筑安装公司华林工程项目部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具体钢材数量以工地验货清单为准,还对付款进度进行了约定,如到期该项目部没有付款,货款由被告支付,包括每天加收的千分之三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该项目部支付了部分货款,下余货款该项目部未按约定支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3元及相应违约金x元。被告郑州市X乡建筑安装公司辩称,被告欠原告货款x.3元属实,被告愿与原告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被告郑州市X乡建筑安装公司欠原告王某某货款x.3元,被告愿意支付原告违约金x.7元,两项合计20万元,被告于2009年7月17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于2009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铁莹莹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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