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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申请执行湖南油中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益法执字第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

负责人李某某,该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处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平,湖南李某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油中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益阳市粮食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依当事人申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6)益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2月8日预立案受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申请执行湖南油中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8年12月转为正式立案。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湖南油中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处于歇业状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湖南油中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益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蔡鹏飞

执行员张前洪

执行员任长文

二00九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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