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林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管民二初字第263号

原告林某某(曾用名林某舟),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无业,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诉称,被告购买原告的轮胎,至2008年5月20日止,共欠原告轮胎款x元,被告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2008年6月底付给原告x元,但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x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2007年1月开始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轮胎。2008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林某舟轮胎款x元。注:2008年6月底付x元。但被告至今未将货款x元给付原告,引起争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应将所欠货款x元给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x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800元,因双方未就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林某某货款人民币x元。

二、驳回原告林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苗苗

人民陪审员刘健

人民陪审员徐家贵

二○○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陶琼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