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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河南宏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工商行政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漯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以下简称城区信用社)。

负责人何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金梁、杨某某,河南智言(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河南宏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宏泰实业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松林,河南豫都(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源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伟,河南恩达(略)所(略)。

一审被告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市工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某梅,河南九九(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漯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河南宏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因工商行政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冲

审判员于凤鸣

审判员田新亚

审判员李胜利

代理审判员邢芳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翟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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