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毕某某诉张某甲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毕某某,男,50岁。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女,51岁

委托代理人赵素平,河南言东方(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甲,女,44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52岁。

原告毕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赵素平,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毕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12月调解离婚。2001年7月9日,以原告名义向银行贷款15万元,当时用去2万元,剩余13万元存在农行以原告名义办的卡上。离婚时,原告认为农行卡上还有13万元,故同意独自承担银行债务15万元。可到农行取款时,发现13万元农行存款不在了。经多方查证,发现被告分别于2001年7月11日、12日两次拿原告的证件和银行卡将13万元取走了。原告曾于2004年6月诉至法院,因被告同意筹款偿还,原告撤诉;又因被告迟迟未还,原告于2006年10月再行起诉,一审、二审、再审败诉后,原告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高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09)豫法民监字第160-X号民事裁定: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6)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院(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张某甲辩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很清楚:房子给他,债务由他还;2001年7月9日农行贷款15万元,当天我俩一块取走2万元给家里开的塑钢厂工人发工资、交房租,7月10日他把身份证和印章交给我把剩余的13万元取出来给他买原料,当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考虑那么多,没让他打条。2001年7月从银行贷款,2002年7月还贷款,钱都还上了,难道不知道卡里有没有钱为什么到了2004年才起诉我;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我把13万元取走了,两年过去了,贷款还完了,才想起来告我债务可以推翻,债权为什么不能推翻房子是我俩的福利房,也有我的工龄,我请求债务债权重新分割,房子也有我的一半。我现在病退工资才500元,还要供养女儿上学,自身病情很严重,癌症已转移急需手术化疗,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债权债务。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中国农业银行的借款凭证,证明2001年7月9日原告向中国农业银行借款15万元的事实;2、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取款凭条,证明被告于2001年7月11日和7月12日分两次将13万元取走;3、还款凭证,证明2002年7月26日,原告向银行归还15万元贷款;4、民事调解书,证明原告与被告离婚时,对婚后财产作了明确分割,婚后购买的电视机、洗衣机和微波炉归被告所有,其余财产包含13万元银行贷款归原告所有。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均无异议;要说明的是当时家里办厂急需用钱向银行贷款15万元,当天取走2万给工人开工资和交房租,第二天原告把他的手章和身份证、银行卡交给我,让我把剩余的13万元取出来,因为一次取不了那么多,就分两次共取了13万元;对还贷款的事情我不知道,那时候我们已经离婚了;对调解书没有异议,上面写得很清楚。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民事调解书一份,证明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协商好,房子和债务都归原告所有,这事原告再诉没有意思;2、(2006)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此事原告已起诉过,被法院驳回;3、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2001年8月2日被告得胃癌住院,原告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4、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证明离婚协议中归原告的那套住房是我们的福利分房,我没有要,给了原告。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目的有异议,调解书的第二条显示其余财产包括这13万元都归原告所有,原告一直以为这些钱都还在卡里;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裁定已被(2009)豫法民监字第160-X号裁定撤销;证据3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这是原告单位的福利分房,该房款1995年已付,只是房产证在原、被告婚后发的,事实上该房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夫妻。2001年7月9日,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向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中原区支行以(中原)农行个借字第X号借款合同贷款15万元,当天取出2万元用于其家庭开办的塑钢厂工人发工资和交房租,剩余13万元留存在原告的银行卡上。2001年12月28日,被告起诉与原告离婚,在本院主持下,做出了(2001)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内容为:一、张某甲与毕某某同意离婚;二、婚后共同财产彩电、洗衣机、微波炉各一台归张某甲所有,其余财产全部归毕某某所有,共同债务16万元(其中个人借款1万元,银行贷款15万元)由毕某某负担。2002年7月农业银行催还贷款,原告发现其银行卡中余款13万元被支取,经查系被告于2001年7月11日和12日分别以10万元和3万元取走的。被告称其系受原告委托取款,取回随即交给原告用于购买原材料,因双方是夫妻就未让原告出具收条,原告对被告此辩解不予认可;2002年7月26日,原告将15万元银行贷款偿还;2004年6月,原告以被告2001年7月11日、12日从原告银行卡上取走13万元占为己有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3万元。该案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取款行为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离婚时已在本院(2001)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对婚后共同财产及债务明确分割过,故原告起诉有悖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此本院以(2006)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毕某某的起诉。毕某某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2007)郑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毕某某还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诉。毕某某继续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09)豫法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本院提审。该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09)豫法民监字第160-X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6)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本院(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指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中,原告称银行贷款x元是2001年7月9日以原告的名义贷的,贷款后随即取出x元,用于工人发工资和交房租,剩余x元存于原告卡上。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由原告偿还银行贷款x元,原告认为该x元贷款包括原告卡上的x元,后发现x元已于2001年7月11日、12日被被告分两次取走,该贷款在双方离婚时已不存在。但离婚协议仅查明有共同债务x元(个人债务x元、银行贷款x元),未查明原告卡上是否有存款x元。

本院认为,本院于2001年12月28日就双方离婚诉讼作出的(2001)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查明认定原、被告共同债务为x元(其中个人债务x元,银行贷款x元)由原告承担。银行贷款x元已在贷款到期后由原告偿还。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有证据证明自己卡上的x元被被告私自取出,占为己有。被告称其2001年7月11日、7月12日从原告银行卡中两次共取出的13万元系受原告委托并交给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也不予认可,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原、被告离婚时除彩电、洗衣机、微波炉各一台归张某甲所有。其余财产均归毕某某所有,张某甲在离婚前取走的13万元应属毕某某该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13万元张某甲应返还毕某某。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毕某某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0元,由被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新敏

人民陪审员张秀荣

人民陪审员楚慧玲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席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