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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向某某、张某戊、李某某、祝某己、王某某、宋某某、祝某庚、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耿某某、张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8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8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8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8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8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8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8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8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8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8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8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8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癸,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向某某、张某戊、李某某、祝某己、王某某、宋某某、祝某庚、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耿某某、张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高军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十六名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向某某、张某戊、李某某、祝某己、王某某、宋某某、祝某庚、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耿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武西高速公路X村土地的占地赔偿款没有赔付到位、对村委赔偿款分配不均等理由,多次到武西高速施工现场阻拦施工机械车辆作业,且不听镇、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劝阻、解释,后致使武西高速施工工地为此停工长达70余天,直接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等十六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同案犯陈某衡等人供述、被害人郭某某等人陈某、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向某某、张某戊、李某某、祝某己、王某某、宋某某、祝某庚、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耿某某、张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武西高速施工工地停工长达70余天,直接经济损失x元,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等十六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等十六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陈某甲等十六名被告人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丁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向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戊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祝某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宋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祝某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壬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癸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耿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焱南

审判员赵晨昊

审判员焦焕利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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