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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滑县牛屯镇汽车站经营交费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一终字第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滑县X镇汽车站。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滑县X镇汽车站进站经营交费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郭文吉

审判员刘海波

二○○九年七月二日

代书记员王某军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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