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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浚民初字第781号

原告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某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离婚,抚养孩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池某某与赵某某自愿离婚,准予二人离婚;

二、婚生男孩池x由被告赵某某抚养,抚养费2万元由原告池某某负担,分两次付清,第一批9000元(池某某已当庭给付赵某某1000元),于2009年11月底付清。第二批x元,于2010年4月底付清,待原告池某某将两万元付清后,孩子池x归原告池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负,待孩子18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若原告池某某在本协议指定的履行期间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给付义务。被告赵某某申请法院执行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原告负担;

四、双方其他互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某岭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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