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隆法民一初字第243号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隆法民一初字第243号

原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凌,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3月31日和2009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卿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称,原告婚前曾患精神病后经治愈,1996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卿某坤。婚后因被告不关心原告,原告发病不给钱治疗并殴打原告。2003年2月26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4月2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无和好希望;且被告在2008年已与一女人同居生活。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小孩卿某坤由原告抚养成人。

被告卿某某未到庭亦没有口头或者书面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对卿某忠的调查笔录,欲证明原、被告经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没有相互往来,也没有同居生活。并证实被告找了个女人同居生活,有时看到被告与那个女人一起做农活等情况。

2、对唐章仁的调查笔录,欲证明原、被告在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没有相互往来。同时证实被告找了另个一个女人做婆娘等情况。

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03)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档案材料,欲证明2003年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前的夫妻感情状况。

4、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03)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在2003年4月2日前的夫妻感情状况。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供的证据1、2能相互印证,能证明原、被告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感情状况,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属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能与证据4相印证的部分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其余部分事实不予采信。

根据以上本院采信的证据,再结合原告的陈述,可查明如下基本事实:

原告婚前曾患有精神病,后经治疗痊愈。199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卿某坤,男孩卿某坤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来夫妻及两亲家因原告精神病时有复发,双方为给原告治病发生过矛盾。2002年农历11月份,原、被告因琐事吵架原告回娘家与被告一直分居生活。2003年2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2003年4月2日,本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没有相互往来,一直分居生活至今。2009年2月25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起诉时原告精神正常。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农历11月份因琐事吵架从而导致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同时在本院于2003年4月2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说明双方无和好可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小孩卿某坤一直随被告生活,且原告曾患有精神病,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出发,小孩卿某坤宜由被告抚养;故原告要求抚养小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做为孩子的母亲,有义务尽部分抚养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卿某某离婚;

二、小孩卿某坤由被告卿某某抚养成人,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限原告罗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孩抚养费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芝彬

审判员刘爱炎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肖湘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