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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周某甲诉周某乙、张某某分家析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民一初字第102号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学军,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无业,住(略)。(系陈某之夫)

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系周某甲之父)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系周某甲之母)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显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干部,住湘潭市雨湖区X路立新围子X号南楼X号。

原告陈某、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张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周某乙、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8年12月24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案重审。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重审。在审理过程中,因陈某与周某甲经调解已和好夫妻关系,原告陈某、周某甲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周某甲经调解已和好夫妻关系,现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乙、张某某的分家析产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周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原审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贺伏元

审判员朱起洪

审判员肖亮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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