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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王某林、王某学因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松民一终字第918号

第一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林,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第二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学,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影,松原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上诉人王某林、王某学因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被上诉人王某某立即返还上诉人承包地0.6垧,给付种地款9000元及直补款2160元。

1997年第二轮土地发包时,因王某林欠村委会债务,经王某林、王某某与村委会协商,由王某某替王某林、王某学偿还债务,王某林、王某学将6亩土地转包给王某某耕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王某林、王某学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之间的土地转包合同转包期至2027年12月末,王某某于2009年2月末前一次性给付王某林、王某学承包费x元;转包期间该承包地的所以直补款由王某某领取。

一审诉讼费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由被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福桐

审判员方丽霞

代理审判员刘慧敏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肖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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