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307。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邱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成长励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季景沁园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鲍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成长励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职员,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成长励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黄敏
人民陪审员王某萍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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