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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任某甲、张某与被上诉人任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二终字第5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宋××,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乙。

上诉人任某甲、张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09)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某甲、张某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某甲、张某以本案纠纷涉及到双方赠与协议效力,拟进行撤销该协议之诉讼,申请对本案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任某甲、张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任某甲、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凤香

审判员朱晓

审判员梁桂喜

二○○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许寒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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