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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焦点纵横摄影工作室诉秀水投资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20915号

原告北京焦点纵横摄影工作室,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X号楼首层底商。

投资人常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昌明,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海燕,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秀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唐人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号楼X、X层。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唐人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址福建省平和县。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唐人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清华X楼。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北京焦点纵横摄影工作室起诉称:我工作室是京城一家专业京剧题材摄影机构,于2007年4月7日创作完成了《贵妃醉酒》系列摄影作品,对该系列摄影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2008年8月,我单位发现二被告未经我单位同意,擅自在其经营的唐人街购物广场的南门大堂和广场一层两处广告牌中使用了我单位《贵妃醉酒》系列摄影作品的一幅照片,两处广告牌的尺寸分别为高约4米、宽约5米和高约3米、宽约1.5米。二被告使用我单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且未予署名,侵犯了我单位的署名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3000元和律师费3000元。秀水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唐人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涉案的广告牌系北京唐人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其中的照片系广告公司从互联网上下载,但表示愿意在法院的支持下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秀水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唐人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广告牌;

二、北京唐人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前向北京焦点纵横摄影工作室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一万四千元;

三、北京焦点纵横摄影工作室不再因涉案广告牌事宜向秀水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唐人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四、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北京焦点纵横摄影工作室负担975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王秀萍

人民陪审员杨静田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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