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禹民一初字1161号

原告葛某某,女,生于1978年。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

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8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3月13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长子,取名张X,于X年X月X日生次子,取名张X。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现在原、被告已夫妻感情破裂,家庭破碎,请求判决离婚,婚生长子张X由被告抚养,次子由原告抚养,抚养教育费用各自负担,婚前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张某某缺席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①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于1998年3月13日登记结婚。②孕检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未孕的事实。

被告张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对原告所提供的二份证据,因证据来源客观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3月13日登记结婚。二人于X年X月X日生长子,取名张X。于X年X月X日生次子,取名张X。共同生活期间,二人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造成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二人婚后未共同购置财产。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本案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经常为琐事生气吵架,相互之间不能相互尊重,相互帮助,无法共同生活,应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原告的离婚请求。原、被告结婚后生育了二个儿子,婚生长子张X随被告张某某生活,婚生次子张X随原告葛某某生活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葛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张X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婚生次子张X由原告葛某某抚养,抚养教育费用由原、被告各自负担。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辉

人民陪审员:邵华敏

人民陪审员:宋宗宗

二ΟΟ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