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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舞民初字第193号

原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告刘某乙

被告刘某丙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鑫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3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此事原告以后不再向被告或其他任何人提出任何请求。

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范春宇

审判员马玉岭

陪审员冯建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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