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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与王××、平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韩××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终二字第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

委托代理人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

委托代理人张××,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韩××。

委托代理人张××,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与王××、平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韩××侵权纠纷一案,原审原告韩××于2008年3月6日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不服,提出上诉。韩××未交纳诉讼费,并提出申请免交,2008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诉讼费缓交30日。2009年3月2日,本院依法告知了韩××交纳诉讼费的期限。上诉人韩××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大民

审判员张文平

审判员邢智慧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金新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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