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X路。
委托代理人晁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xx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市xx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x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xx,源汇区xx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xx,源汇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保险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X路。
负责人俞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李x诉称,2007年12月8日23时,被告市xx公司的员工郑xx驾驶xx号车行至帝皇会所门口时,撞住横过斑马线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住院,后交警部门认定郑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住院后,被告市xx公司在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后拒绝赔偿其它损失,经查被告市xx公司车辆在被告xx保险公司投有强制险等保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7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市xx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属实,但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较高,车辆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另外xx公司已先行支付了x.11元的医疗费用。
被告xx保险公司辩称,车辆是否有保险需要核对,如保险属实,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及相关规定赔付,超出部分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8日23时03分,被告市xx公司工作人员郑xx驾驶xx号车沿交通路由北向南行至帝皇会所门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斑马线的原告李x相撞,造成李x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漯河市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郑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无责任。原告李x受伤后在漯河市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20天,支出医疗费用x.71元,其中被告市xx公司垫付x.11元。李x后经漯河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及漯河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郑xx所驾驶xx号车系市xx公司所有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xx保险公司于领取本调解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李x医疗费等各项费用x元整、另再支付给被告市xx公司保险金x元整。
二、原、被告三方均不再依此事向任何一方主张任何权利。
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李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磊
审判员郭俊英
审判员郭智勇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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